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76號
KSDV,105,司拍,76,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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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蔡茂章
聲 請 人 柯志忠
相 對 人 江吉松
相 對 人 鄭清泉
相 對 人 鄭葉草
相 對 人 鄭清寅
相 對 人 江俊鵬
相 對 人 江俊霖
相 對 人 江德慶
相 對 人 江文卿
相 對 人 江清益
相 對 人 江金鑅
相 對 人 江榮吉
相 對 人 黃明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吉松鄭清泉鄭葉草鄭清寅江俊鵬
江俊霖江德慶江文卿江清益江金鑅江榮吉黃明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整。
二、請提出聲請狀繕本12份。
三、請提出高雄巿大社區保安段556、553、549、512、511、511
  -1地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
  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相對人江吉松鄭清泉鄭葉草鄭清寅江俊鵬江俊霖
  、江德慶江文卿江清益江金鑅江榮吉黃明吉最新
  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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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