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6號聲 請 人 蔡茂章聲 請 人 柯志忠相 對 人 江吉松相 對 人 鄭清泉相 對 人 鄭葉草相 對 人 鄭清寅相 對 人 江俊鵬相 對 人 江俊霖相 對 人 江德慶相 對 人 江文卿相 對 人 江清益相 對 人 江金鑅相 對 人 江榮吉相 對 人 黃明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吉松、鄭清泉、鄭葉草、鄭清寅、江俊鵬、江俊霖、江德慶、江文卿、江清益、江金鑅、江榮吉、黃明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整。二、請提出聲請狀繕本12份。三、請提出高雄巿大社區保安段556、553、549、512、511、511 -1地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 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四、相對人江吉松、鄭清泉、鄭葉草、鄭清寅、江俊鵬、江俊霖 、江德慶、江文卿、江清益、江金鑅、江榮吉、黃明吉最新 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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