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昱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王桃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游王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
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183地號、186-2地
號最新土地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
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
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游王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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