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鄭璟淯(即鄭國生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鄭璟淯( 即鄭國生之繼承人) 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無鄭青桂、鄭青敏之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對被繼承人所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分割協議
書正本(台端提出為福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分配同意書影本
)。
五、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六、台端檢附皆為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