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王裕銘
上聲請人王裕銘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 台端檢附為影本) 。
二、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補正載明: 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
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三、請確認票據號碼341357、341359、341354、341363號本票之
發票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