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21號
KSDV,105,司催,21,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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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温冠倫
上聲請人温冠倫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
  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請注意支票並
  不存在「到期日」)。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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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