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99號
債 權 人 禾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慶
債 務 人 東川興業有限公司(解散)
兼法定代理 洪嘉鴻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川興業有限公司、洪嘉鴻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東川興業有限公司最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
二、請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
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
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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