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17號
KSDV,105,司促,817,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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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17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亨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季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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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亨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