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54號
KSDV,105,司促,754,201601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5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詹凱傑
債 務 人 林蕙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萬零柒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