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21號
KSDV,105,司促,721,201601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2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鳳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聰達
債 務 人 高鴻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麗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肆拾叁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高鴻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