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64號
KSDV,105,司促,664,2016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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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6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黃金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
  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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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