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15號
KSDV,105,司促,615,2016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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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15號
債 權 人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欽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敦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敦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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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