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12號
KSDV,105,司促,512,2016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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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盧紀瑞(原名:盧清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台幣玖萬伍仟貳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
  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玖萬伍仟貳佰柒
  拾捌元之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計算上限新台幣伍
  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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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