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81號債 權 人 吳月影即高雄市私立柏克萊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香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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