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44號
債 權 人 通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俊
代 理 人 曾信嘉律師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哲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兩造間之契約書。
三、債務人蔡哲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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