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42號
KSDV,105,司促,442,2016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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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42號
債 權 人 范珍華
代 理 人 林其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佳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請求自民國103 年1 月28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29
  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
  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
  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三、債務人李佳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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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