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35號
KSDV,105,司促,435,2016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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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3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比利恩鑽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債務人比利恩鑽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示,其法定代理人為陳俐
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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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比利恩鑽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