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44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債 務 人 張紘甡(原名:張侑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紘甡(原名:張侑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張紘甡(原名:張侑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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