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44號
KSDV,105,司促,344,2016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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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4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張紘甡(原名:張侑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紘甡(原名:張侑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紘甡(原名:張侑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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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