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盜匪罪,所處有期徒刑玖年;又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江 錫 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K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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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罪名│ 告 ├────┼──┬─────┼─┬───┬────┼─┬───┬────┤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
│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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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陸│ │ 台 │ 0│台│ │ │ │ │ │ 1│
│ 竊 │期月│ │ 中 │ 7│中│ 上2│ │ │ │ │ 1│
│ │徒 │ │ 地 │ 偵 6│高│ 0│ 7 │同│ 上 │ 8 │執8│
│ 盜 │刑 │ │ 檢 │ 2│分│ 易9│ │ │ │ │ 4│
│ │ │ │ 署 │ 2│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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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玖│ │ 台 │ │台│ │ │ │ │ │ 1│
│ 盜 │期年│ │ 中 │ 0│中│ 上4│ │ │ │ │ 6│
│ │徒 │ │ 地 │ 偵 9│高│ 8│ 9 │同│ 上 │ │執6│
│ 匪 │刑 │ │ 檢 │ 9│分│ 訴2│ │ │ │ │ 6│
│ │ │ │ 署 │ 5│院│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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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 │有壹│ │ 台 │ │台│ │ │ │ │ │ 1│
│ 盜 │期年│ │ 中 │ 0│中│ 上4│ │ │ │ │ 6│
│ 搶 │徒捌│ │ 地 │ 偵 9│高│ 8│ 9 │同│ 上 │ │執6│
│ 奪 │刑月│ │ 檢 │ 9│分│ 訴2│ │ │ │ │ 6│
│ │ │ │ 署 │ 5│院│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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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周益寬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