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21號
KSDV,105,司促,2921,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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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2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蘇榮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柒仟壹佰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點二一七,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點四三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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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