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94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梅朵拉美式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業於民國103年9月18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
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
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
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
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
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係「梅朵拉美式餐飲有限公司」、
「賴薇如」均係債務人,亦或僅「梅朵拉美式餐飲有限公司
」為債務人,如僅「梅朵拉美式餐飲有限公司」為本件債務
人,併請列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上開事項請具狀敘明之。
三、債務人梅朵拉美式餐飲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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