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84號
KSDV,105,司促,2884,2016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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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84號
債 權 人 洪怡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威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遲延利息之依據(按如借貸
  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
  ,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
  付約定利息。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借據
  所示,並無約定遲延利息之記載)。
二、債務人黃威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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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