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54號
KSDV,105,司促,2854,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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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蘇照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零伍佰貳拾陸元,及
  ㈠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
  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台幣叁萬伍仟
  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㈢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
  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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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