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32號
KSDV,105,司促,2832,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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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
債 權 人 賴蒲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東霖(原名:謝博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謝東霖(原名:謝博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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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