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3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 務 人 楊寶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暨如附表所示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
│附表 │
├──┬───────────┬───────────┤
│期數│ 租 金 金 額 │ 違 約 金 │
│ │ │ │
├──┼───────────┼───────────┤
│ │新台幣14,136元 │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至 │
│1 │ │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千分│
│ │ │之五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 │ │高以新台幣14,136元之百│
│ │ │分之三十為限 │
├──┼───────────┼───────────┤
│ │新台幣14,136元 │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 │
│2 │ │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千分│
│ │ │之五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 │ │高以新台幣14,136元之百│
│ │ │分之三十為限 │
├──┼───────────┼───────────┤
│ │新台幣15,300元 │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 │
│2 │ │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千分│
│ │ │之五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 │ │高以新台幣15,300元之百│
│ │ │分之三十為限 │
├──┼───────────┼───────────┤
│合計│新台幣43,572元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