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53號
KSDV,105,司促,2753,201601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3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 務 人 楊寶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暨如附表所示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
│附表                        │
├──┬───────────┬───────────┤
│期數│  租 金 金 額    │   違 約 金    │
│  │           │           │
├──┼───────────┼───────────┤
│  │新台幣14,136元    │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至 │
│1  │           │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千分│
│  │           │之五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  │           │高以新台幣14,136元之百│
│  │           │分之三十為限     │
├──┼───────────┼───────────┤
│  │新台幣14,136元    │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 │
│2  │           │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千分│
│  │           │之五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  │           │高以新台幣14,136元之百│
│  │           │分之三十為限     │
├──┼───────────┼───────────┤
│  │新台幣15,300元    │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 │
│2  │           │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千分│
│  │           │之五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  │           │高以新台幣15,300元之百│
│  │           │分之三十為限     │
├──┼───────────┼───────────┤
│合計│新台幣43,572元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