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51號
KSDV,105,司促,2751,201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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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 務 人 蘇瑞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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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欠租金額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         │
├──┼─────┼─────────┤
│ 1 │新台幣  │自民國103年1月1日 │
│  │3,384元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  │     │加計千分之五之違約│
│  │     │金,違約金最高以欠│
│  │     │租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     │為限。      │
├──┼─────┼─────────┤
│ 2 │新台幣  │自民國104年1月1日 │
│  │3,384元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  │     │加計千分之五之違約│
│  │     │金,違約金最高以欠│
│  │     │租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     │為限。      │
├──┼─────┼─────────┤
│ 3 │新台幣  │自民國105年1月1日 │
│  │3,660元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  │     │加計千分之五之違約│
│  │     │金,違約金最高以欠│
│  │     │租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     │為限。      │
├──┴─────┴─────────┤
│合計:10,428元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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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