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 務 人 蘇瑞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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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欠租金額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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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台幣 │自民國103年1月1日 │
│ │3,384元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 │ │加計千分之五之違約│
│ │ │金,違約金最高以欠│
│ │ │租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 │為限。 │
├──┼─────┼─────────┤
│ 2 │新台幣 │自民國104年1月1日 │
│ │3,384元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 │ │加計千分之五之違約│
│ │ │金,違約金最高以欠│
│ │ │租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 │為限。 │
├──┼─────┼─────────┤
│ 3 │新台幣 │自民國105年1月1日 │
│ │3,660元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 │ │加計千分之五之違約│
│ │ │金,違約金最高以欠│
│ │ │租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 │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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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0,4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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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