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債 權 人 台南市關廟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榮哲債 務 人 鄭文財債 務 人 鄭志宏債 務 人 鄭金英債 務 人 鄭彩鳳債 務 人 王鄭淑惠債 務 人 江鄭淑女債 務 人 鄭淑嬌債 務 人 鄭洪玉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文財、鄭志宏、鄭金英、鄭彩鳳、王鄭淑惠、江鄭淑女、鄭淑嬌、鄭洪玉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計算出利息利率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之確切數 字為年息百分之幾。二、債務人鄭文財、鄭志宏、鄭金英、鄭彩鳳、王鄭淑惠、江鄭 淑女、鄭淑嬌、鄭洪玉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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