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44號
KSDV,105,司促,2744,2016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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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
債 權 人 台南市關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榮哲
債 務 人 鄭文財
債 務 人 鄭志宏
債 務 人 鄭金英
債 務 人 鄭彩鳳
債 務 人 王鄭淑惠
債 務 人 江鄭淑女
債 務 人 鄭淑嬌
債 務 人 鄭洪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文財鄭志宏鄭金英鄭彩鳳王鄭淑
惠、江鄭淑女鄭淑嬌鄭洪玉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計算出利息利率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之確切數
  字為年息百分之幾。
二、債務人鄭文財鄭志宏鄭金英鄭彩鳳王鄭淑惠、江鄭
  淑女、鄭淑嬌鄭洪玉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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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