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2號
KSDV,105,司促,272,2016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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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2號
債 權 人 兆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興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之公司事項變更登記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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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喜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昕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