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8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郭坤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名稱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建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國95年11月13日更名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郭坤城民國89年11月2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
幣200萬元及44萬元整,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
務人於民國94年10月18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
務人尚欠之金額計76,964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
債務人自應付清償之責。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
借款約定書為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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