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86號
KSDV,105,司促,2586,2016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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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8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郭坤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名稱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建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國95年11月13日更名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郭坤城民國89年11月2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
   幣200萬元及44萬元整,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
   務人於民國94年10月18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
   務人尚欠之金額計76,964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
   債務人自應付清償之責。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
   借款約定書為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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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