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4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陳明財
債 務 人 陳麗玲
一、債務人陳明財、陳麗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
貳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叁拾肆元,自民國
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明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玖拾玖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
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明財、陳麗玲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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