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81號債 權 人 陳丘鳳春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家瑀(原名:劉淑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二、債務人劉家瑀(原名:劉淑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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