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81號
KSDV,105,司促,2481,201601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81號
債 權 人 陳丘鳳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家瑀(原名:劉淑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劉家瑀(原名:劉淑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