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36號
KSDV,105,司促,2336,2016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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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36號
債 權 人 佳府世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佳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武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三、請求自民國99年6 月1 日起算利息之依據?(按給付無確定
  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
  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
  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
  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四、債務人蔡武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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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