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50號
KSDV,105,司促,2250,2016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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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黃亭皓
債 務 人 黃建秋
債 務 人 黃月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亭皓前就讀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時,邀同債
     務人黃建秋黃月紫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
     貸款1筆,金額為新臺幣3萬8,760元整,依就學貸款
     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黃亭皓於104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萬8,760元整及利息、違約
     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
     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黃建秋
     、黃月紫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
     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月紫、黃│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1.83%   │
│  │38760 │亭皓、黃建│7月01日起  │2月08日止  │       │
│  │元  │秋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76%   │
│  │   │     │2月0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月紫、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8760 │亭皓、黃建│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秋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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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