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7號
KSDV,105,司促,217,2016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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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劉瑞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叁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陸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
  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九八計算之循環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循環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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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