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39號
債 權 人 邑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摩登時代廣場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邑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最新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摩登時代廣場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文件,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三、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抑為民
國104年12月31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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