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74號
KSDV,105,司促,1974,2016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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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74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馬悅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務人馬悅儀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債務人馬悅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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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