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2號
KSDV,105,司促,192,2016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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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湯任國
債 務 人 余欣佩
債 務 人 謝秀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零肆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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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