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57號
債 權 人 王婉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湯澄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自民國102年10月1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台端提出之
同意書,未有利息、清償日之約定,另依民法第229條規定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二、債務人湯澄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