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10號
KSDV,105,司促,1810,201601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1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信賢
債 務 人 和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清服

債 務 人 吳嘉琳
債 務 人 王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零捌佰貳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