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8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謝印豐(原名:謝育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零叁佰陸拾壹元,及其中
新台幣柒萬肆仟肆佰柒拾捌元,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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