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84號
KSDV,105,司促,1484,2016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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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84號
債 權 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債 務 人 巫光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
  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
  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又債權讓與,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
  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銀行法第47條
  之1 第2 項、民法第29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債
  權人對債務人之信用卡消費借貸債權,係自原債權人慶豐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取得,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即應
  繼受原債權銀行之地位而同受銀行法第47條之1 第2 項之拘
  束。故債權人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年息百分
  之十五部分計算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之聲
  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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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