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1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路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和雄
債 務 人 洪楊錦玲
債 務 人 楊清旺
債 務 人 楊清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萬貳仟捌佰玖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