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92號
KSDV,105,司促,1392,2016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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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9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ORION INTERNATIONAL( H.K.) LTD、敦誼興
業股份有限公司、洪湘彬洪毓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ORION INTERNATIONAL( H.K.) LTD(統一編號:HKBO
  0207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如其為外國公司,則應釋明是否經我國認許?
  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經認許,請提出
  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洪湘彬為合法設立之代
  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洪湘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洪毓華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敦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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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