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53號
債 權 人 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吉品屋日式拉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向所屬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暨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
夥?其負責人為何?如其組織型態係獨資商號,則請更正為
「○○○即吉品屋日式拉麵」,如其組織型態係合夥商號,
則請更正為「吉品屋日式拉麵,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吉品屋日式拉麵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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