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74號
KSDV,105,司促,1274,201601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4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謝瑞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柒仟玖佰貳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