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7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怡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壹萬柒仟肆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⑴新台幣貳拾叁萬陸仟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叁拾貳
萬肆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⑶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玖佰肆拾捌元,自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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