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31號
KSDV,105,司促,1131,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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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蘇榮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台幣玖萬零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期(月)當期收取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月)當期收取新
  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月)(含)以上當期收取新台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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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