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債 權 人 劉銘債 務 人 莊水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水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每日營業損失為新台幣2720元之依據,及債務人於民 國104年10月20日投宿維也納花園旅館之紀錄到院參辦。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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