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72號
KSDV,105,司促,1072,2016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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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
債 權 人 劉銘
債 務 人 莊水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水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每日營業損失為新台幣2720元之依據,及債務人於民
  國104年10月20日投宿維也納花園旅館之紀錄到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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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