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28號
KSDV,105,司促,1028,2016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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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2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美娟陳揚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請求自民國92年12月17日起,按利息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違約金之依據為何?(與貴公司借款約定書第2 條約定不
  符,如有處分擔保物,亦請依上開約定第7 條約定抵充) 。
二、債務人洪美娟陳揚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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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