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岡山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林正忠
代 理 人 梁美津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18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20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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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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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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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合懋商行 │匯豐汽車( │合作金庫商│705053079 │1,076元 │104年5月17日 │0345673 │ │
│ │ │股)公司岡 │業銀行港都│ │ │ │ │ │
│ │ │山營業所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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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鼎玫企業有限│匯豐汽車( │合作金庫商│705039882 │44,880元 │104年5月17日 │0348101 │ │
│ │公司 │股)公司岡 │業銀行港都│ │ │ │ │ │
│ │ │山營業所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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