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6號
原 告 葉素欽
兼訴訟代理 許水壽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黃柏堯
蘇維國
被 告 吳純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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